(2015)未执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亚与严文、钱皑皑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严文利,钱皑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633号申请执行人周亚,女,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严文利,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钱皑皑,女,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8418号执行证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8418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