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左民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耿保利诉董传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保利,董传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土左民初字第01212号原告耿保利,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被告董传茹,女,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原告耿保利诉被告董传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娜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保利、被告董传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保利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108000元,并约定到期未还借款按5%的月利率开始计算。到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以上借款,故原告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8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董传茹辩称,欠款事实存在,借条约定内容我认可,但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原告耿保利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欠条,拟证明2014年10月21日被告向我借款108000元,约定借款1个星期。被告董传茹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董传茹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经审查,该借条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且被告认可欠条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张建英、被告董传茹向原告耿保利借款人民币108000元,并由张建英、董传茹出具《欠条》,约定“借耿保利108000元,抵押蒙A584**车辆一辆,借款期限一个星期,如到期未还耿保利借款,耿保利有权处理抵押车辆(蒙A584**)。”从借款之日起至今,被告将该车交由原告耿保利保管。张建英与被告董传茹系夫妻关系,此欠款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董传茹向耿保利借款,立有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应予认定,被告并不能因暂无偿还能力而不予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董传茹及其丈夫张建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且二人均在借款人处签名,应认定为合意,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故原告耿保利要求被告董传茹偿还本金10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耿保利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但《借条》中双方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传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耿保利借款本金108000元。二、驳回原告耿保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董传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员 杜娜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