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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家吉、袁秀兰、李鑫山诉李国渊、邓大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李家吉。原告袁秀兰。原告李鑫山。被告李国渊。被告邓大玲。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家吉、袁秀兰、李鑫山诉被告李国渊、邓大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三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家吉、袁秀兰、李鑫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吉、袁秀兰、李鑫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家吉、袁秀兰、李鑫山共同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杰人民陪审员  饶克荣人民陪审员  张玉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承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