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家吉、袁秀兰、李鑫山诉李国渊、邓大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李家吉。原告袁秀兰。原告李鑫山。被告李国渊。被告邓大玲。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家吉、袁秀兰、李鑫山诉被告李国渊、邓大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三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家吉、袁秀兰、李鑫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吉、袁秀兰、李鑫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家吉、袁秀兰、李鑫山共同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杰人民陪审员 饶克荣人民陪审员 张玉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承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