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姜文非法买卖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文,曾用名姜路路,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4年11月30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被成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文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新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姜文为打野鸡,从淘宝网中名为“工艺五金铺”的气枪铅弹网店内,以“子弹吊坠模具”的名义订购气枪铅弹1000发,付款600元。被告人姜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其综合量刑情节在法定刑以内公正判处。被告人姜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文为打野鸡之需要,于2014年11月25日,从淘宝网中名为“工艺五金铺”的网店内,以“子弹吊坠模具”的名义订购气枪铅弹1000发,付款600元。该批气枪铅弹发至国通快递成县分部时被成县公安局民警扣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2、扣押物品清单;3、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4检查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5、被告人姜文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文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文卫代理审判员 杨旭霞人民陪审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