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合肥市欣悦汽运有限公司与杜和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欣悦汽运有限公司,杜和法,定远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18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欣悦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法定代表人:蒋秀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杜和法,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定远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正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杜和法、定远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和法、定远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和法的银行存款26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瞿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曼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