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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一小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鲁书贤与陈伟民、陈爱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书贤,陈伟民,陈爱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小字第16号原告鲁书贤,男,1952年生,汉族,职工,住卢氏县。被告陈伟民,男,1977年生,汉族,住卢氏县。被告陈爱粉,男,45岁,汉族,住卢氏县。原告鲁书贤诉被告陈伟民、陈爱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书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鲁书贤负担。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