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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被告:张某,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燕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庹宴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