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高银祖与被告宗有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银祖,宗有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高银祖,男,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宗有文,男,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高银祖诉被告宗有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银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有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初,被告宗有文将其装修金昌火车站公寓楼门面干挂砖的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找来几人共同完成了该项工程,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的人工费共计14000元,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5000元后,剩余人工费9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剩余人工费900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宗有文将其装修金昌火车站公寓楼门面干挂砖的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组织人工施工完毕,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的装修劳务费共计14000元。被告给原告支付劳务费5000元后,又给原告出具欠装修劳务费9000元的欠条一份。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上述事实,由原告高银祖在法庭审理中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原件一份予以证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宗有文欠原告高银祖装修劳务费9000元的事实有证据证实成立,被告宗有文应当在原告要求付款时给付原告此款,其拖欠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有文给付原告高银祖劳务费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宗有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志珍人民陪审员 许燕霞人民陪审员 刘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