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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刑终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世平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世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611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世平,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世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绍越刑初字第1277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世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刘世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世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刘世平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世平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世平撤回上诉。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刑初字第12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