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晓虎与李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虎,李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1249号原告杨晓虎。被告李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负责人吴顺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虎诉被告李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晓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晓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一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梓 璇速 录 员 元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