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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芳诉被申请人杨明亮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岳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杨某某,女,汉族。申请人杨某某要求宣告杨某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父杨某甲于1998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失踪十七年之久。现特申请宣告杨某甲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杨某甲,男,汉族。申请人杨某某系杨某甲��女,被申请人杨某甲于1998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2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杨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某甲于1998年3月离家外出,时间已达十七年,经本院公告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某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新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