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19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1987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范承弘,安徽范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范承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醉酒驾驶皖M×××××两轮摩托车沿凤淮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刘府镇九龙村中郢队李某戊家门口公路时,撞到行人李某戊,造成李某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沈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被李某甲等人追回送至凤阳县公安局。2015年3月2日李某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6713mg/100ml。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戊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家属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不清楚逃逸的概念,服从法院判决。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有异议,辩护提出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逃逸值得商榷,事发后被告人有同到场被害人亲属商议并救治被害人的事实,被告人由于身上没有钱,表明要回家取,这有别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醉酒驾驶皖M×××××两轮摩托车沿凤淮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凤阳县刘府镇九龙村中郢组李某戊家门口路段时,撞到行人李某戊,造成李某戊受伤。事故发生后沈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被李某甲等人追回并送至凤阳县公安局。2015年3月2日李某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6713mg/100ml。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戊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武某证言,证明其丈夫沈某在其姨娘家吃过晚饭,其让沈某回家拿东西,约8点钟,其公公打电话说沈某在骑车回家途中撞人了。沈某晚上喝的酒。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5年2月26日19时40多分,李俊杰到其家说李某戊被车撞了,其开车到李某戊家门口,看到一个年轻人骑辆摩托车从李某戊家门口上凤淮路,李某戊家属喊“撞人的人跑了。”那个年轻人摩托车上凤淮路往西跑,其驾车跟在后面追到珍珠水泥厂西口时,其轿车和摩托车并排行驶,其摇下车窗喊对方不要跑,对方不理继续骑摩托车向前跑,这时对面来一辆货车,其向右侧靠了一点,摩托车刮到其车右侧前门上,后摩托车撞到路右边的绿化带,驾驶员摔倒在地上,其就把那人带上车回到李某戊家门前,李辉等人就把他送到刘府派出所。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2015年2月26日19点多,其听到公路上“哐当”一声,出来看到一辆摩托车撞到一个行人,摩托车是往左倒压在驾驶员身上。其发现伤者是邻居李某戊,摩托车驾驶员把头盔取下,他身上都是酒味,后摩托车驾驶员就扶着伤者,其把摩托车推到李某戊家门口,又喊李某戊家人。过有十分钟左右,其发现对方骑摩托车往西跑了,这时李某甲开车到跟前,其和李某丙就坐李某甲车子往西追到水泥厂老大门路段时和对方车子平行的,其三人都喊叫他停车,他没有停。到水泥厂门口时,对面过来一辆货车,他往边上让,然后摩托车就倒了,在倒的过程中摩托车也碰到李某甲的车子了,其三人把摩托车驾驶员抓到车上,又回到现场。4、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一天晚上七八点钟,其开车到凤淮路陈桥小学南侧,看到有辆摩托车倒在路上,其以为是喝酒的摔跤了,就没在意回家了。后听到李某乙的声音,出去看到李某乙扶起摩托车,地上还有两个人,一个是李某戊,李某乙到李某戊家去喊人。摩托车驾驶员也愿意给治疗,他同意将摩托车推到李某戊家门口,在摩托车刚推到李某戊家门口,这人打着火骑摩托车就往西跑,刚好李某甲的车也到跟前,其和李某乙就坐李某甲的车去撵那辆摩托车,到水泥厂西大门,对方摩托车碰到绿化带又碰到李某甲车停下来,后其三人就将摩托车驾驶员送到派出所。骑摩托车驾驶员喝酒了,撵有四五里路才撵到他。5、证人胡某证言,证明2015年2月26日晚上7点多,听到公路上“哐当”一声,其看到摩托车撞到一个人,到现场看到被撞的是李某戊,这辆摩托车已经被扶起来了,其说撞到人要给治,这人也说好,李某乙把摩托车推到李某戊家门口,然后就等车来把李某戊送医院。在等车的过程中,骑摩托车的人到李某戊家门口,他把摩托车发动起来时,其大声喊骑摩托车的跑了,这时李某甲开车到场,后李某甲开车带李某乙、李某丙去追了。其到场后问摩托车驾驶员是哪里人,他没回答,也没说叫什么名字和联系方式,也没出示任何证件,骑摩托车人走时也没说回家拿钱,其不认识骑摩托车的人。6、证人王某证言,证明那天晚上7点多,其和丈夫李某丙开车回来,看到有辆摩托车倒在地上,没在意就回家了。后来李某乙说喝这么多还骑摩托车,又说撞到李某戊了,其就去喊李某戊家属。等其回来摩托车已经扶起来了,摩托车驾驶员说给治疗,因为摩托车放在路上不安全,李某乙就将摩托车推到李某戊家门口了,过有十分钟,骑摩托车的人突然骑车往西跑,正好一辆车来了,车子就去撵摩托车了。骑摩托车的人没说他是哪里人,也没说叫什么名字,问手机也没说,也没说回家拿钱给人治伤。7、证人李某丁证言,证明其父亲李某戊2015年2月26日被摩托车撞了,其到家时对方还跑了,被李某甲追回来送到刘府派出所了,其就报警了。事故发生后其父亲被送到蚌埠三院抢救的,2015年3月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民事方面其家和对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8、被告人沈某供述,供认今天晚上吃过饭,其骑摩托车到武店三岔路往刘府方向来,对面来辆大车,灯光很亮照的看不见,其向右靠,撞到了路边的人,摩托车也歪倒了,其起来看到被撞的是一个老头,这时有人过来,其怕摩托车在路上有危险,就叫人把摩托车推到路边,然后他家人就找车救人了。在现场有人问其是哪的,其说是刘府的,其走时没留对方的联系方式,没也留自己联系方式,现场的人其一个都不认识。他家出来,其说救人要紧,然后回家拿钱骑车走的,其骑摩托车没多远就被他家人拦回来送派出所了。其晚上吃饭时喝有二三两白酒、一瓶啤酒。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肇事的摩托车驾驶员不在现场。10、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李某戊系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11、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皖中司鉴(2015)毒检第43号酒精检测检验报告,证明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6713mg/100ml。12、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沈某驾驶证准驾车型为E,皖M×××××铃木两轮摩托车所有人为沈某。13、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沈某、被害人李某戊的出生日期及身份等情况;沈某无违法犯罪记录。14、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滁州公交认字(2015)第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戊无责任。15、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2月26日19时许,李某丁报案情况。16、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2月26日19时许,交通事故发生后,沈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李某甲等人追到并扭送至刘府派出所。17、调解协议书、收条、委托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李某戊家属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对方经济损失512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事发后被告人与到场的被害人亲属商议并救治被害人,由于身上没有钱,表明要回家取,这有别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经查,被告人沈某案发后,没有报警,没有向到场的被害人亲属表明身份,说明离开的原因,并在骑车逃离现场后,有人追撵不停车,故其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醉酒驾驶车辆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得到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春权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黄泽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