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韩文华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19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史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韩文华,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韩文鲁,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韩文华、韩文鲁因非法占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韩文华、韩文鲁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5)第1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韩文华、韩文鲁作出的京国土(密)分局罚字(2015)第10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代理审判员 李慧杰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