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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40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苗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华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