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40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苗文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华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