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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桂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贵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桂平,王贵坤,朱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王世江,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胜男,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平。委托代理人薛磊。原审被告王贵坤。原审被告朱云峰。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桂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7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刘桂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尤志春审判员  孙向东审判员  冷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