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汉同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格源精细化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武汉同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03M1地块(凤凰工业园凤凰二路)。法定代表人:陈柏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格源精细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开发区火车站杨因岭舵塘村。法定代表人:邹媛媛,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同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格源精细化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同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格源精细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同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同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格源精细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邓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