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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刑执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罪犯郭同顺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同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1417号罪犯郭同顺,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定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同顺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同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5次,记功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同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第290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同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同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刘福泉审判员  马晓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