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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连连诉被告高奇峰离婚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426号原告高连连,女,1981年5月21日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候洼村人,农民.被告高奇峰,男,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侯洼村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全爱,女,1956年10月11日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侯洼村人,系被告母亲。原告高连连诉被告高奇峰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连连、被告高奇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全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连连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前不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行为,在2013年春天,被告不把原告放在眼里,将柳林矿上一个女服务员带回家中,从此被告对原告不理不睬,经常打骂原告,挣得钱分文不给原告,常和那女人一起生活,被告父母对原告也是冷冷淡淡。原告病在床上,被告和其父母都不管,这样的日子怎能过下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生育的两个孩子归被告抚养,抚养、教育费由被告负担,共同财产朱家会移民小二楼一栋共同分割,借原告妹妹1万现金要求归还。被告高奇峰辩称:原、被告婚后关系一直很好,为了让妻子和孩子们过上美好的生活,被告勤恳挣钱有了点积蓄,于2011年在朱家会移民村买了小二楼一栋,并于2013年装潢入住,为此共欠下外债14万元。如果原告是为了所欠下的外债离婚,被告今后更加努力劳动,尽快挣钱还债,而且一定让原告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原告所诉被告赌博,经常打骂原告,挣的钱分文不给原告,常和那个女人一起生活纯属胡言乱语,完全是为离婚编造理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10月13日举行婚礼仪式共同生活,2010年8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共同生育两个孩子,女儿高羽洁,现年12岁,儿子高立羽,现年11岁,均在刘家会明德学校上学。2011年双方在朱家会移民区购买小二楼一栋,并于2013年装修入住,为此产生了家庭债务。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感情不和,2015年2月20日后,原、被告双方再未共同生活,两个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此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赌博,经常打骂原告,不给原告一分钱,还和一女人一起生活,被告不认可,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确认。原、被告共同生活十多年,并有两个孩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在两个孩子也需要双方抚养照料,被告也表示愿意为原告过上幸福生活而努力,所以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沟通体谅,相互信任,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不离婚为宜,共同努力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维护社会稳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连连与被告高奇峰离婚。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予驳回。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连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子龙审 判 员  王东胜人民陪审员  高志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