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驰峰投资有限公司、朱国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驰峰投资有限公司,朱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驰峰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国珍,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上诉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工商登记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根据相关法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上诉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故请求撤销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01-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惠州市驰峰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签订了《室内装修工程合同》,其中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惠州奔驰4s店内装工程;工程地点:惠州市龙丰螺山鳄湖路22号”,由此可知,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惠州市惠城区;此外《室内装修工程合同》第十三条还约定:“合同履行中的各种纠纷,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可以请求诉讼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丽蕴审 判 员  XX锋代理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旭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