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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玉叶与厦门市慧阳商贸有限公司、陈荣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004号原告陈玉叶,女,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建生,男,194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厦门市慧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20号之二店面。法定代表人陈荣波。被告陈荣波,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陈玉叶与被告厦门市慧阳商贸有限公司、陈荣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玉叶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玉叶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陈禄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