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一(版)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版)初字第9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赖喜洪,安远县欣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与被告刘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已领取离婚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蒙廖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