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谢某某、任某某、胡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谢某某,任某某,胡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00357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辩护人万吉平,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某某,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被告人任某某,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被告人胡某某,女,1956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任某某、胡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万吉平、被告人谢某某、任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夫妇因与李某甲存在交通肇事纠纷,期间双方一直未协商好,王某甲带领谢某某到李某甲位于水冶镇东街村的家中居住下来,以期达到逼迫对方与自己协商赔偿的目的,胡某某、任某某二人白天也在李某甲家,晚上离开。一直到4月13日上午被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民警强制带离现场。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任某某、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协商调解,当面向被害人道歉,承认错误,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建议对王某甲判处缓刑。被告人谢某某、任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李某甲因开汽车车门时碰倒骑自行车路过的被告人谢某某。事后,李某甲带被告人谢某某到医院检查治疗,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双方因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4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夫妇到安阳县水冶镇东街村李某甲的家中强行居住下来,被告人胡某某、任某某白天也在李某甲家不离开。期间,李某甲家人回家拿东西时,被告人谢某某等不给李某甲家人开门,直到2015年4月13日上午,四被告人被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民警强制带离李某甲家。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某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面向李某甲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取得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经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四被告人社区矫正条件已具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四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无前科证明,经查询未发现四被告人在本辖区有违法犯罪记录。3、安阳县公安局水冶派出所到案证明,证明2015年4月13日8时许,该所民警到水冶镇东街村李某甲家中将王某甲、谢某某、任某某、胡某某强制传唤至安阳县公安局接受讯问。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5、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同案其他人员被处以行政处罚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乙(王某甲弟弟)证言证明,王某甲家去年10月份出了事后,具体和对方李某甲家怎么说的其没参与。上个星期五,王某甲叫其一起去找李某甲说事,其就去了。到了李某甲家,谢某某、胡某某、还有其妻子任某某都在,谢某某还躺到东北屋床上。李某甲不在,他孩子和儿媳在。过了一会儿,警察来问了问情况,叫按法律程序报警或起诉,不能住在李某甲家。后来李某甲的孩子和儿媳一起走了,后警察也走了。后来的两天其都是上午过去看看,被带走当天上午其妻子任某某打电话说李某甲家人来了,其就赶过去,王某甲、李某甲也都在李某甲家门口站着,警察来了就把他们带走了。2、证人李某甲(王某甲外甥)证言证明,2015年4月10日10时许,其舅舅王某甲打电话让其到李某甲家,说给李某甲说事儿。李某甲开汽车门时碰倒舅母谢某某了,这个事情没解决了。随后,其到李某甲家见到其四舅王某甲、五舅王乙都在李某甲家的院子里站着,其也到院子里。然后,派出所的民警让他们都从李某甲家院子内出来了。后来,李某甲家有一男一女就走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也离开了。2015年4月13日12时许,其路过李某甲家门口时,见李某甲家门口有一群人,知道是其四舅王某甲又在给李某甲家说事儿。然后,其就停车过去和五舅王乙站在一起了,过了几分钟,派出所的民警来后将其口头传唤至安阳县公安局了。3、证人刘某甲(李某甲继女)证言证明,2015年4月10日下午3时左右,其去继父家时,继父家门开着门,其进去见到有五个人都在北屋东卧室,有一个四十七八岁的妇女在床上躺着,其余的四个男子都在沙发上坐着,其也没见到家里的人。第二天,其又到继父家发现里面亮着灯,大门从里面反锁着,其叫门,没有人给开门,并且不给开门。其又从窗户口往里面看了看,见到还是昨天那个女的在床上躺着,那个女的丈夫和另外两个人都在沙发上坐着。4月13日10时左右,其妈叫其去家拿衣服,其又到继父家,大门还是反锁着,里面灯亮着,开着窗户,其敲门,他们也不给开门。4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其又到继父家敲门,他们还不给开门,其又到窗户里看了看,屋里有两个女的,还是第一天那个女的在床上躺着,另外一个女的在沙发上坐着,其就走了,到中午民警就都把他们带走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明,2014年10月份,谢某某骑着自行车撞到了其停在自己家门口路边的轿车门上了,谢某某说她腿疼,但在医院检查时她什么毛病都没有,她非要给其要10万元钱,其不给她。2015年4月10日上午9点多,谢某某和他丈夫王某甲又带人到了其位于安阳县水冶镇东街村东敬街4号的家中,谢某某躺到其家床上就不走了,当时其也不在家,儿媳妇李某乙在家给其打了电话,其让她报了警,但110民警去了以后,谢某某及其家人还是不离开,为了避免发生冲突,其就让家人都离开了。11号、12号其让家人去看情况,谢某某及其家人都在其家里住,到了当天早上10点多,女儿美丽去家中看时,谢某某和她家人还在其家中没走,于是其就又报了警,后来民警去了以后就把谢某某和他家人都强制带离了。这几天其家一直被谢某某及其家人占着,其家人都不敢回家,在外边找地方住了。2、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明,2014年10月6日上午,其丈夫李某甲在家外边停着的车上坐着,打开车门准备出来时,谢某某骑着自行车撞在该车门上,后来其家人就带谢某某去医院检查,前后一共给谢某某到医院检查好几次,谢某某让其家人赔偿她钱,双方没有谈好。2015年4月10日上午,其听儿媳妇说谢某某和她家人及朋友到其家里说事,后来其家人都从家里出来了,就一直没敢回家。直到2015年4月13日上午11时许,其和儿子刘某丙一块回家拿衣服,谢某某在其家里面住着,上着院门不给开。过了一会儿,谢某某的丈夫王某甲及她家人就都来了,然后王某甲就和其说关于赔偿的事情,后来派出所民警就去了,谢某某还不给开门。一会儿后谢某某才给打开门。谢某某及其家人一直到其家闹事,其家人不敢回家,也没经过其家人同意就在其家居住,影响了其家人的正常生活。3、被害人李某乙、刘某丙陈述证明内容和被害人李某甲、刘某乙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明,2014年10月6日9时许,谢某某骑自行车路过李某甲家大门时,李某甲在车上开车门时碰倒了谢某某,随后谢某某被送往安阳县人民医院内检查左腿,没有发现骨折,谢某某回家后左腿一直疼。2014年10月23日在安阳市人民医院检查的左腿膝关节半月板前后角受损。因为当时谢某某和李某甲双方没有人报警,但李某甲表示受伤了该看病先看病,所有的医药费他负责。后来,因为赔偿问题没有说好。2015年4月10日9时许,其和妻子谢某某再次到李某甲家说事儿,李某甲的儿媳妇在家,其让李某甲的儿媳妇想办法联系李某甲回来解决事儿,然后其就坐到李某甲家东北角的小屋内不走了。9时30分左右,其弟弟王乙也来到了李某甲家,因为他们不走,李某甲的儿媳妇就报警了。后来水冶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后,询问了双方的情况,并给做调解工作,其方表示不见到李某甲解决不了赔偿问题,就不离开李某甲家。因为协商不了,李某甲的儿媳妇和儿子就离开了家。派出所的民警让他们先离开李某甲的家,其表示就住在李某甲的家等他回来,李某甲什么时候赔偿了钱,才离开李某甲的家。随后,其二嫂胡某某和王乙的妻子任某某两个人也来到了李某甲的家里,后来,李某甲及家人也没有人回来,其就和妻子谢某某住到李某甲的家东北角的小屋不走了。一直住到2015年4月13日11时许,其和谢某某等人才被安阳县公安局的民警传唤至安阳县公安局接受讯问。期间其和妻子谢某某二人在李某甲家居住,胡某某、任某某二人平时没事也都来到李某甲家里。2015年4月10日。其叫王乙、任某某、胡某某到李某甲家找他们说事儿。中间对方家里人也来过,但他们也没有让对方进去,只是说让李某甲来说事了。2、被告人谢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10月6日,其骑着自行车往家走,突然李某甲路边停着的一辆汽车车门打开了,把其撞翻在地上。后李某甲就带着其先后到县医院、矿务局医院、市人民医院检查,经检查是左腿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半月板损伤撕裂,后其就一直在家静养,中间也和李某甲家商量赔偿一事,一直没说成。2015年4月10日,其又到李某甲位于水冶东街的家里,当时李某甲的儿子及儿媳在家,由于其腿疼就躺到了李某甲的东屋中,李某甲的儿子及儿媳也不说事,也不同意其这样做,随后他们就报了警。民警来后也劝其家人了,但其和家人没听进去。随后李某甲的儿子及儿媳就都离开了家,这样其家人在他家一直住到4月13日,中间对方家里也来过,只是说让李某甲来说事了,他们家人不说事,就不叫他家人进门。其家人在李某甲家住了3天,直到被公安机关强制带走。期间,白天的时候胡某某和任某某也在,晚上其和王某甲在李某甲家。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冬天,其四兄弟王某甲的妻子谢某某在骑车时被东街的李某甲开车门时碰倒了,谢某某当时就受伤了,因为这事王某甲夫妇一直在和对方协商解决,王某甲说对方家里找人说事,但一直拖到了现在也还没说。因为这事,前几天王某甲让其去照顾他爱人,说对方一直躲着不说事就住到他家里,必须得让对方找咱说事,其也就同意了。2015年4月10日上午,王某甲及谢某某就带着她们去到了对方位于水冶东街的家里,当时对方家里的儿子两口子在家,王某甲和他们说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赔偿的事,但对方也不给说,之后对方家的那两口子就走了。就这样住了3天,王某甲让他妻子住到了那一家的东屋,让其在照顾她,一直到被公安局的人传唤。其主要是白天照顾和陪谢某某。其有时去有时不去,王某甲负责给谢某某送饭,晚上王某甲和他妻子谢某某在,任某某平时也是时去时不去的照顾下谢某某。4、被告人任某某供述证明,去年10月份,谢某某骑着自行车从李某甲的汽车边过,李某甲一开门把她撞倒了。双方因为赔偿的事没有说清,其和谢某某是亲戚关系,得去帮忙。星期五上午,其到了李某甲家,谢某某、王某甲、胡某某就已经在李某甲家了,其中谢某某就躺到李某甲家东北屋的床上。当时李某甲不在家,他孩子和儿媳在,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就在外面说话,具体说的什么不清楚,然后警察进屋来叫他们先回家,谢某某说不处理清事不走,就住这里了。后来李某甲家孩子和儿媳先走了,警察过了一会儿也走了。后来的两天上午其又去了李某甲家半天,看看有人来说事没。被带走的那天上午10点左右,其又去了李某甲家,去时谢某某和胡某某就在,其进去李某甲家后就又把大门随手从里面插上。后听见外面李家人来叫开门,其就给王乙打了电话,他们就过来了。紧跟着来了不少警车,警察把王某甲、王乙、李某甲带走了,叫他们把大门打开,谢某某说不开门。僵持了几分钟,其想一直不开门也不是个事情,就主动过去把大门开开了,然后警察进来就把其带走了。辩护人庭审调解协议书和谅解书各一份,证明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某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面向李某甲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取得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另有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四被告人社区矫正条件已具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任某某、胡某某非法侵入李某甲的家中强行居住,严重影响李某甲家人的正常生活,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任某某、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调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其与被害人协商调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四、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四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改玲审 判 员 燕文光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亚菲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