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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英杰与蔡龙新、汤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英杰,蔡龙新,汤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0012号原告胡英杰。被告蔡龙新。被告汤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英杰诉被告蔡龙新、汤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英杰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罗悦君人民陪审员  王东来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建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