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英杰与蔡龙新、汤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英杰,蔡龙新,汤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0012号原告胡英杰。被告蔡龙新。被告汤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英杰诉被告蔡龙新、汤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英杰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罗悦君人民陪审员 王东来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建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