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8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孙立华等与赵电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志洋,孙晓萌,孙立华,王桂全,赵电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刘加孟,徐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洋,男,1996年12月1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萌,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立华,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全,女,1933年4月29日出生。上列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文英,北京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电亮,男,1991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波,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秀南,女,1986年3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加孟,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慧,女,1974年4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房地产大厦12A。负责人刘朝晖,总经理。上诉人孙志洋、孙晓萌、孙立华、王桂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0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志洋、孙晓萌、孙立华、王桂全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志洋、孙晓萌、孙立华、王桂全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志洋、孙晓萌、孙立华、王桂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孙志洋、孙晓萌、孙立华、王桂全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志洋、孙晓萌、孙立华、王桂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李 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