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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章永来、华梁与洪立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永来,华梁,洪立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571号原告:章永来,农民。原告:华梁,农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伟叶,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必文,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立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永来、华梁诉被告洪立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永来、华梁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永来、华梁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408元,减半收取计2704元,由原告章永来、华梁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