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章永来、华梁与洪立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永来,华梁,洪立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571号原告:章永来,农民。原告:华梁,农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伟叶,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必文,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立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永来、华梁诉被告洪立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永来、华梁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永来、华梁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408元,减半收取计2704元,由原告章永来、华梁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