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彪诉被告贺宇菲、刘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贺宇菲,刘金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王彪,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告贺宇菲,女,1971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西连村3社。身份证号码×××。被告刘金会(曾用名刘金岩)。原告王彪诉被告贺宇菲、刘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宇菲、刘金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彪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2日,被告贺宇菲在原告处购买农药,欠原告农药款38460元,并且给原告出欠据一枚,欠据写明欠款日期、欠款数额及欠款人贺宇菲的签名。此款一直到现在未给付,故诉至法院,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农药款38460元,并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据一枚。被告贺宇菲、刘金会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2日,被告贺宇菲在原告处购买农药,欠原告农药款38460元,并且给原告出欠据一枚,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据一枚及原告当庭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宇菲、刘金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王彪欠款人民币38460元,并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