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春桐与盖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桐,盖根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36-2号原告张春桐。被告盖根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桐诉被告盖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盖根生所有的位于宁津县城中心街南侧县府对过房产证号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清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