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罗昭林与刘德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昭林,刘德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罗昭林。被执行人刘德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玉中民三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德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德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账户62×××14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婉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