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陶应平、王兰仙与陶红昌、陶光德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应平,王兰仙,陶红昌,陶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民执字第95号申请人陶应平,男,傣族。申请人王兰仙,女,傣族。被执行人陶红昌,男,傣族。被执行人陶光德,男,傣族。陶应平、王兰仙与陶红昌、陶光德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1)江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陶红昌、陶光德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陶应平、王兰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陶红昌、陶光德各交了1100元执行款,本院划拨了陶红昌、陶光德的银行存款各1100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江民执字第95号执行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光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