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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小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爱勤与王维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爱勤,王维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小字第00043号原告王爱勤,女。被告王维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勤诉被告王维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勤以与被告王维军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爱勤承担。审判员  耿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