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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刑初字第0010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某,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铜陵县;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2015年7月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铜陵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铜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3日6时10分许,被告人项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铜陵市绿源大市场贩鱼返回铜陵县五松镇城北菜市场,沿铜陵县笠帽山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华芳国际小区与铜陵县实验小学路口机动车道时,与行人孔秀珍发生碰撞,造成孔秀珍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铜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项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孔秀珍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项某的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6时10分许,被告人项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铜陵市绿源大市场贩鱼返回铜陵县五松镇城北菜市场,沿铜陵县笠帽山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华芳国际小区与铜陵县实验小学路口机动车道时,与行人孔秀珍发生碰撞,造成孔秀珍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汪某报警,项某将伤者移至路边,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驾车离开现场;孔秀珍被120急救车送到铜陵县人民医院救治,项某也赶往医院交费、陪护伤者,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事故经过。铜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项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孔秀珍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项某取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信息资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铜陵市120电话受理记录单、120救护车出车记录、情况说明、项某到案经过、调解笔录及谅解书、收据等,证人罗某、汪某的证言,指认笔录和现场照片,以及痕迹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项某无前科、系初犯,亦属过失犯罪;事故发生后,能参与施救,并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自首;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前进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方金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菲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