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光美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市东方商城嘉宝科技照明经营部、陈晓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光美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陈晓良,合肥市东方商城嘉宝科技照明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558号原告:中山市光美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伦、刘丽霞,均系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良,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市东方商城嘉宝科技照明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个体经营者:陈晓良(即本案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光美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良、合肥市东方商城嘉宝科技照明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光美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光美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光美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中山市光美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150元)。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宇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