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申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泗洪县归仁镇墩伦村村民委员会与陈夫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申字第0000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泗洪县归仁镇墩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泗洪县归仁镇墩伦村。法定代表人王辉,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陈永林,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夫杭,个体户。申请再审人泗洪县归仁镇墩伦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陈夫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9)洪民二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泗洪县归仁镇墩伦村村民委员会不服,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人泗洪县归仁镇墩伦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原告陈夫杭已于2007年4月将该款领取,故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09)洪民二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原审中,本院于2010年2月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9)洪民二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日期为2010年11月6日。申请人泗洪县归仁镇墩伦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本案申请人泗洪县归仁镇墩伦村村民委员会再审申请已超过二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及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泗洪县归仁镇墩伦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军审 判 员 姚洪中代理审判员 李永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