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盟娟与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盟娟,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428-1号申请执行人李盟娟,女,汉族,系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村民。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军,该组组长。李盟娟与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二村民小组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盟娟征地补偿款3000元。案件受理50元,由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二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31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