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交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永福与交口县桃红坡供销社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交口县桃红坡供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交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宋某某,山西省交口县桃红坡镇寨上村、。被告交口县桃红坡供销社。地址:桃红坡镇桃红坡村。法定代表人刘孝平,主任。委托代理人赵丑和,山西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交口县桃红坡供销社社会保障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交口县桃红坡供销社的法定代理人刘孝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丑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告从事交口县桃红坡供销社工作36年来,青春的精力全部奉献于供销社的艰苦服务事业,于2014年初退休在家。由于被告经营不善,资金紧张,在原告退休年龄时,无法交纳单位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于多方考虑,征得了被告代表人刘孝平主任的许可,向亲朋好友拼凑资金55179元,暂替单位交纳了足额的养老保险金。可时过一年有余,被告领导对本人垫支的费用,不履行其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文不支,出于无奈,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支的养老保险金55179元;2、判决赔偿被告垫支滋生的利息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县联社证明一份。证明1978年参加工作,证明工作情况。2、被告证明两份。证明1978年参加工作,一直未离开供销社。3、城镇企业单位原计划内临时工被录用为合同制职工后工龄连续审批表。证明从1978年3月24日至1993年9月21日劳动局给接上工龄���,集体的部分就应集体出。4、票据一份。证明2014年9月25日单位交纳了31500元。5、票据一份。证明2014年9月29日12606元。6、票据一份。证明2014年3月11日单位交纳27679元,个人交纳9422元。共交纳33151元。被告交口县桃红坡供销社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1、对证明桃红坡供销社主任做过证明,当时出于对原告讲,能连续工龄出证明,你说的情况接受。2、对县社作证明,计划内临时工是事实,对续交工龄,能证明县社愿意让你工龄连续。续交工龄由单位与个人出两个概念。从什时间开始交,有法律法规,有市劳动局规定是事实,集体配合你办理续交。3、对审批表复印件暂不作判断。4、对发票两张。一个个人交,应个人交。一个86年至91年票据,补交费用6年共31500元。工资基数劳动局核实。单位交纳有百分之六十,有百分之百。有钱单位按百分之百,被告为困难企业,入不敷出,资不抵债,应自己承担。省人社厅规定,原供销社系统固定工,从1992年开始交纳养老金,城镇合同工人从招工之日起交,未说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从劳动法颁布之日起,1995年颁布到2003年全供销社系统。2003年以后各单位自己解决,从2011年至2013年。1986年至1991年正好是起诉的,由单位交纳是单位挂账。是该自己承担是单位交纳。关键农民合同制性质。工龄同意延续,补交养老保险金,是划得来。3万元让单位负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被告交口县桃红坡供销社答辩称:原���诉求不能成立,1986年至1991年续交工龄保险金,被告针对原告诉求,请示了交口县供销社及交口县劳动局养老事业所,对每个职工平等对待。1993年录取农民合同工,应从此时交纳养老金。原告本人为了退休后,得到更多待遇,为此多缴纳相关费用,责任应由自己承担。补交2011年至2013年养老金。单位交纳部分全由单位承担。2011年至2013年集体部分应单位出,已作挂账处理,全县供销职工劳动局核定基数。原告为延续工龄,提高工资待遇及标准多缴费部分应当自己处理,不属被告承担,即被告不应支付此笔费用,本案诉讼费也应由原告承担。为证明被告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招收合同制工人录用审批表一份、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宋某某被交口县桃红坡供销社招收为合同制工人,招收时间为1993年9月。原告宋某某的养老保险金应从1993年9月开始交纳。2、交口县桃红坡供销社“截止2015年主要外欠情况表一组。证明该社为困难企业已累计负债1114779元。原告为办理退休手续于2014年3月11日向交口县社会劳动保障事业所交纳的2011年至2013年养老金的单位应交纳部分23679元,被告交口县桃红坡供销社已为其妥善解决,列入应付款项。3、交口县供销合作社证明一份。证明交口县供销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统一从1992年起开始交纳。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认可。对证据2、不认可。理由,有门店,经营不善不可能。挂账上5万多元,以前欠工资35000元加养老金15000元。对证据3、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于1978年3月24日始属于被告桃红坡供销社临时工,1993年12月23日被被告桃红坡供销社录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2014年初办理退休。原告诉称在其退休前,原告替被告垫支养老保险金55179元,要求被告返还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三款“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如果原告的养老保险金未交足,应当申请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征收。至于原告称自行垫支养老保险金55179元,被告只认可15257元,并已作挂账处理成为应付款即欠款。剩余39922元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需被告返还给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交口县桃红坡供销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宋某某15257元。二、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山西省交口县桃红坡供销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宋彦峰人民陪审员 冯海亮人民陪审员 庞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