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诉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与翁婷婷、应国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翁婷婷,应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诉保字第57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553号。法定代表人:占志伟,总经理。被申请人:翁婷婷,、。被申请人:应国君,、。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翁婷婷、应国君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处理,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翁婷婷、应国君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的保险理赔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共计6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申请人翁婷婷、应国君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的保险理赔款60000.00元。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