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民初字第282号原告韦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韦某诉杨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韦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以被告杨某愿意悔改,并尽父亲之责,教育和抚养儿女,夫妻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长王汉昌审判员岑少怀人民陪审员黄光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田莉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