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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覃小甫与香港丰田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小甫,香港丰田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坪东丰田丝印厂,三丰田丝印橡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覃小甫,男,毛南族,户籍地址:广西省河。被执行人一香港丰田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二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坪东丰田丝印厂,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三丰田丝印橡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香港丰田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坪东丰田丝印厂及丰田丝印橡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香港丰田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坪东丰田丝印厂及丰田丝印橡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4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香港丰田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坪东丰田丝印厂及丰田丝印橡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5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武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