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希玉与谢秀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玉,谢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608号原告王希玉。委托代理人杜庆华。被告谢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玉与被告谢秀兰其他房屋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希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秀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玉撤回对被告谢秀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50元,由原告王希玉承担。审判员 祝士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卫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