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庆民三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崔玉军、崔勋、吴彬、李春发、于河川、李占元、张继忱、李英杰、李世厚、郭忠林、刘永华、崔玉民、韩村明、刘殿伟、秦长清、姚占国、刘殿阁与被告李雪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军,崔勋,吴彬,李春发,于河川,李占元,张继忱,李英杰,李世厚,郭忠林,刘永华,崔玉民,韩村明,刘殿伟,秦长清,姚占国,刘殿阁,李雪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民三初字第00047号原告:崔玉军,男,1966年3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四社村。原告:崔勋,男,1990年12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吴彬,男,1952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义和南街西五巷平房3号。原告:李春发,男,1965年4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南顺街。原告:于河川,男,1956年2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业民镇无寨子村。原告:李占元,男,1956年2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河西村。原告:张继忱,男,1957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大四家子乡冬窝堡村。原告:李英杰,男,1963年8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样堡村。原告:李世厚,男,1952年5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河西村。原告:郭忠林,男,1955年8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河西村。原告:刘永华,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业民镇五寨村。原告:崔玉民,男,1960年1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八宝镇四社村四组。原告:韩村明,男,1954年7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刘殿伟,男,1961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河西村。原告:秦长清,男,1970年7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王家屯村。原告:姚占国,男,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河西村。原告:刘殿阁,男,1966年10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雪飞,女,1989年7月1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开原市新城街。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军、崔勋、吴彬、李春发、于河川、李占元、张继忱、李英杰、李世厚、郭忠林、刘永华、崔玉民、韩村明、刘殿伟、秦长清、姚占国、刘殿阁与被告李雪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军、崔勋、吴彬、李春发、于河川、李占元、张继忱、李英杰、李世厚、郭忠林、刘永华、崔玉民、韩村明、刘殿伟、秦长清、姚占国、刘殿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