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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搬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996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以经自愿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池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