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996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以经自愿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池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