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308号原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孙欣学,莒县东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申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