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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刘绕昌、刘某甲、刘某乙、罗信庭、王学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绕昌,刘某甲,刘某乙,罗信庭,王学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刘绕昌,男,现年41岁。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申请执行人刘某乙。执行代理人刘绕昌,系刘某甲、刘某乙父亲。申请执行人罗信庭,男,现年68岁。申请执行人王学枝,女,现年68岁。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242号。法定代表人田晓东。刘绕昌、刘某甲、刘某乙、罗信庭、王学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丛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