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与陈德品、颜彩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陈德品,颜彩霞,宋瑞奇,司守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7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群众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沈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成传杰、沈广禄,该行员工。被告陈德品。被告颜彩霞。被告宋瑞奇。被告司守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诉被告陈德品、颜彩霞、宋瑞奇、司守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静芳独任审判。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德品、颜彩霞、宋瑞奇、司守云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陈德品、颜彩霞、宋瑞奇、司守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