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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祝荣龙与天长市佳怡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荣龙,天长市佳怡酒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857号原告:祝荣龙,经商。委托代理人:查满山,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1201210172721。被告:天长市佳怡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天长市石梁东路新万家福菜市场***号(*#楼*层**层)。经营者:王慧芬,个人经营。原告祝荣龙与被告天长市佳怡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祝荣龙诉称:2013年秋,被告因装修需要支付材料款和工程款,通过赵钿向原告陆续借款114.9万元,直接打到承包装修工程的陈焕川账户上,另有30万元现金直接交付给被告的负责人。因多次催要借款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44.9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天长市佳怡酒店已于2015年6月23日被注销,在原告起诉之前,该被告已不存在,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祝荣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春慧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