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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金凤与潘晓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凤,潘晓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049-1号申请执行人:蒋金凤,女,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潘晓凌,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蒋金凤与潘晓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3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