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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保平申请延安华欣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平,男,汉族,1958年10月2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城马家沟小区B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延安华欣石油钻采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川口村。法定代表人王莹欣,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保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华欣石油钻采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华欣石油钻采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延安华欣石油钻采技术有限公司拒绝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华欣石油钻采技术有限公司在你行有存款账户和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延安华欣石油钻采技术有限公司在你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李世翔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