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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173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1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转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4时47分,被告人吕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挂鄂S×××××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广水火车站至应山城区,当车沿30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广水街道办事处碧水龙城路段时,因措施不当,将前方行人涂永明(男,57岁)撞到,造成涂永明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涂永明身体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吕某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肖某、程某、刘某的证言;3、吕某的供述与辩解;4、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6、谅解书及赔偿款收条。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吕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吕某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吕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地社会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泽著审 判 员  张春生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阳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