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国庆与周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庆,周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276号原告胡国庆。被告周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庆诉被告周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庆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庆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国庆负担。审判员 郑建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