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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国庆与周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庆,周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276号原告胡国庆。被告周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庆诉被告周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庆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庆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国庆负担。审判员  郑建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