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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诉保字第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爱林与窦成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爱林,窦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诉保字第0108号申请人刘爱林。被申请人窦成明。申请人刘爱林与被申请人窦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爱林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窦成明所有的2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申请人刘爱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窦成明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位于淮安国际商城步行街4幢东路268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振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洁 来自